海水/沉積物:
海水水質標準是指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,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,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其他海洋資源,有利于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,維護海洋生態平衡,保障人體健康,制訂的水質標準。
海洋沉積物是指各種海洋沉積作用所形成的海底沉積物的總稱。以海水為介質沉積在海底的物質。引沉積作用一般可分為物理的、化學的和生物的3種不同過程,由于這些過程往往不是孤立地進行,所以沉積物可視為綜合作用產生的地質體。傳統上,按深度將沉積物劃分 為:近岸沉積(0~20米),淺海沉積(20~30米),半深海沉積(200~2000米),深海沉積(大于2000米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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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水檢測
沉積物檢測
根據《海洋監測規范第5部分:沉積物分析》GB17378-2007標準,對于海洋沉積物檢測項目有19項:汞、銅、鉛、鎘、鋅、鉻、砷、硒、油類、六六六、滴滴涕、硫化物、有機碳、含水率、氧化還原電位、總磷、總氮、鉍、銻。